欧博官网下载邵阳液压: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26

  8-3-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零二零年十一月8-3-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QIYUANLAWFIRM410007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Tel:86-Fax:86-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维克液压”)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2.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8-3-3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3.深交所于2020年8月29日下发审核函[2020]010410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2020年9月30日,报告期调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0]110141号《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

  4.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本所同意发行人保荐机构部分或全部在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保荐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8-3-43、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8.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9.5、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10.6、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11.7、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13.9、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4.8-3-5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一、问题1:关于历史沿革招股说明书披露:(1)发行人系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液压)经改制设立。

  15.2004年3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粟武洪联合维克益阳及多位自然人共同参与收购国企邵阳液压的经营性净资产,收购价款为4,533万元,上述收购存在程序和法律瑕疵;(2)发行人前身维克有限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系以粟武洪和益阳维克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以收购人支付的2,050万元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该次出资的验资依据(实质是以支付的收购款对应的净资产价值用于验资);(3)2005年3月,维克有限吸收毛诗岳、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肖勇、刘胜刚、宋超平、钱巡双9人为新增股东,注册资本由2,000万增加至5,200万元。

  16.该次增资的实质是通过增资的方式完成以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收购人通过增资的方式解除维克有限设立时的委托持股关系。

  增资后维克有限的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与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收购价款存在667万元的差额。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邵阳液压的改制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形,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对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收购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监管规定;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2004年6月维克有限验资依据的合法合规性;8-3-6(4)2005年3月增资时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已实际交付至发行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其他出资瑕疵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1)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2)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对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问题回复:(一)邵阳液压的改制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形,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改制法律依据与程序邵阳液压改制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进行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权作出如下规定: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主要规定如下:8-3-7“(一)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8-3-9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亦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8-3-10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履行内部决议、职工大会审议、主管单位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等法定程序。

  2、邵阳液压改制清算情况邵阳液压是一家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由原来的邵阳液压件厂经公司制改革而来。

  邵阳液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604万元,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持有邵阳液压79.52%的股权。

  邵阳液压前身为邵阳液压件厂,邵阳液压在国有企业改制前出现发展效益差、、设备老化、债务包袱沉重、人才逐步外流等不利局面,员工工资发放也出现困难;同时国内国有液压企业加快了改制和做大做强的步伐,民营液压企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格局,邵阳液压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巨大危机。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精神和邵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及邵阳市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邵阳液压紧迫地需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技改加大投入、激发员工积极性,从而走出企业的当下困境。

  2004年年初,邵阳液压根据邵阳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2004年3月1日,邵阳市政府驻公司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确定了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职工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办法及职工有关福利待遇。

  2004年3月2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驻邵阳液压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联合发布《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为:(1)邵阳液压将全部经营性净资产整体转让给益阳维克仓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收购方以部分承债方式收购,承担市工商8-3-11银行债务1,000万元;(3)全部收购价款为4,533万元(包括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费用、退养人员的费用和其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收购款以现期和预期支付两种方式进行。

  2004年3月2日,邵阳液压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实施方案》和《安置办法》。

  2004年3月5日,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了市企改办[2004]10号《关于同意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2004年3月11日,邵阳市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机冶行管办”)(出让方)与益阳维克(受让方、收购人)签订了《企业收购协议书》对上述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004年3月11日,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市企改办【2004】12号《关于同意成立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的批复》,同意成立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并确定了清算组名单,开始执行邵阳液压解散清算工作。

  2007年12月5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湘邵)内资登记字[2007]第246号《注销登记通知书》,正式核准邵阳液压注销。

  3、邵阳液压改制存在的主要瑕疵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要求邵阳液压改制已履行程序未履行程序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2004年3月1日,邵阳市政府驻公司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办法》,2004年3月2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驻邵阳液压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联合发布《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未完整履行召开董事会等内部决议程序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2004年3月2日,邵阳液压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实施方案》和《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2004年3月5日,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了市企改办-8-3-12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要求邵阳液压改制已履行程序未履行程序决定或批准程序,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004]10号《关于同意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未及时就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2004年3月11日,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市企改办【2004】12号《关于同意成立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的批复》,同意成立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开始执行邵阳液压解散清算工作,并于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编制了清产核资报表--未及时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未及时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拟转让资产与负债进行评估并就资产评估结果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未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方征集与交易所内公开转让根据邵阳液压改制时期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邵阳液压改制存在未履行完整的内部决议程序、未及时就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及时进行财务审计、未及时就拟转让资产与负债的资产评估结果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未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方征集与公开转让等瑕疵。

  4、邵阳液压改制瑕疵的整改与落实情况2008年,邵阳液压解散清算组委托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圣联合”)对邵阳液压以200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8-3-132008年12月26日,天圣联合出具天圣清核字[2008]第052号《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2009年,机冶行管办聘请湖南湘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湖南湘资源”)以200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对收购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2009年5月15日,湖南湘资源出具了湘资源评字【2009】第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出售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531.1万元。

  2009年5月20日,机冶行管办向邵阳市国资委申请对湘资源评字【2009】第026号《评估报告书》予以核准。

  2009年5月25日,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国资复【2009】27号《关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核准了该评估报告。

  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对邵阳液压改制过程及相关的收购行为进行确认:(1)益阳维克、粟武洪等11名收购人共同收购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的行为,虽然未履行公告和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与相关法规不符,但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系根据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历史情况决定的,因此,《企业收购协议书》约定的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净资产和负债的行为线)同意邵阳市机械行管办对出售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和界定,及其出具的《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

  (3)收购人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4)益阳维克及其代表的其他实际收购人的收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资金帮助的情况,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法规。

  8-3-14(5)同意收购人采取“现期支付加预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符合收购时的实际情况;同意收购人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维克有限,由维克有限代收购人按月支付相关费用。

  (6)同意收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期支付款项的构成做出调整,认定收购人已经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7)收购人在2004年6月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在2005年3月以收购的净资产经评估增值后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实质是收购人以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

  对于增资至5200万元的差异造成出资不实的金额,已由维克有限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股东以现金补足。

  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目前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充实、完整。

  2012年1月6日,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阳市国资委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邵国资复[2012]1号),该批复确认“邵阳市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我委经核查认可,该转让行为线月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经审核,对该说明所明确的出售资产和负债范围予以认可”,“受让方收购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净资产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同意收购人采取‘现期支付加预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保障职工权利,符合收购时的实际情况”,“受让方已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同意了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期支付款项的构成做出调整。

  2012年2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确认意见的批复》(湘政函(2012)48号),同意邵阳市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的确认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邵阳液压改制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安置办法》,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并获得了主管机关的批复,补充了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邵阳液压相关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并获得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8-3-15的核准,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国资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对邵阳液压改制未履行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程序的原因以及改制过程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法规发表了明确意见,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二)对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收购履行的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监管规定;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净资产的收购过程2004年3月2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驻邵阳液压改制指导组和邵阳液压联合发布《实施方案》。

  2004年3月2日,邵阳液压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实施方案》和《安置办法》。

  2004年3月5日,邵阳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了市企改办[2004]10号《关于同意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2004年3月11日,粟武洪联合毛诗岳、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肖勇、刘胜刚、宋超平、钱巡双等自然人及益阳维克共同参与收购。

  鉴于收购人数较多,为方便与出让方沟通,各方委托益阳维克作为代表进行收购谈判。

  同日,机冶行管办与益阳维克签订了《企业收购协议书》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2009年5月15日,湖南湘资源出具了湘资源评字【2009】第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4年2月29日为基准日对收购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

  2009年5月25日,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国资复【2009】27号《关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核准了该评估报告。

  3、主管机关对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收购的确认文件8-3-16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对邵阳液压改制过程及相关的收购行为进行确认,根据该批复确认:(1)益阳维克、粟武洪等11名收购人共同收购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的行为,虽然未履行公告和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与相关法规不符,但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系根据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历史情况决定的,因此,《企业收购协议书》约定的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的行为线)受让方已经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售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3)收购人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4)益阳维克及其代表的其他实际收购人的收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资金帮助的情况,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法规。

  2012年1月6日,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阳市国资委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邵国资复[2012]01号),该批复确认:“邵阳市机械冶金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我委经核查认可,该转让行为线月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经审核,对该说明所明确的出售资产和负债范围予以认可”,“受让方收购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净资产的整个过程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同意收购人采取‘现期支付加预期支付’的方式转让价款,保障职工权利,符合收购时的实际情况”,“受让方已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同意了受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期支付款项的构成做出调整。

  8-3-172012年2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确认意见的批复》(湘政函(2012)48号),同意邵阳市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的确认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对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收购未履行公告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的方式转让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系根据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历史情况决定的,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国资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均对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未履行公告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的方式转让程序的瑕疵不会对收购行为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4、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根据《企业收购协议书》“第四章收购价格及付款方式”的约定:全部收购价款为4533万元(不包括承担的1000万元银行债务),具体项目见下列支付明细: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金不超过1686.9万元。

  第二项: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退养人员(内退人员)的生活费1489.1万元,这笔款项受让方逐月支付之退养人员(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三项: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613万元,该笔款项由受让方分七年逐年逐月等额支付给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项: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退养人员(内退人员)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金367万元,该笔款项受让方逐月支付至退养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为止。

  第五项:按政策应付给离休干部和离休工人及其遗孀的政策性补助和医疗保险费118.5万元,该笔费用按原企业的发放标准和时间发放。

  上述15项具体支付明细合计数超出收购金额(4533万元)的部分(约157.7万元)由邵阳市人民政府(即出让方)承担。

  2009年5月15日,根据湖南湘资源出具的湘资源评字【2009】第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于2009年5月25日取得邵阳市国资委下发邵国资复【2009】27号《关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

  本次评估除商标采用收益法外,其他资产均采用重置成本法;湖南湘资源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且其具有独立性;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假设合理,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并且评估报告获得了邵阳市国资委的核准。

  8-3-20据此,本所认为,机冶行管办与益阳维克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对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收购价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湖南湘资源已对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履行了追溯评估义务,并取得了邵阳市国资委的核准,上述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经营性资产及部分负债的价值。

  5、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企业收购协议书》,收购方系以部分承债式方式收购邵阳液压的全部产权,即本次对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收购的收购价款包括:全部收购价款4533万元,承担银行债务1000万元。

  (1)4533万元收购价款的支付情况根据《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企业收购协议书》,收购款分为现期支付和预期支付两部分,总计支付金额为45,330,000元。

  因邵阳液压改制清算过程中改制经费出现缺口,为保障改制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邵阳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9月7日下发的【2004】2号《关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有关问题协调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同意对收购人需预期支付的款项构成进行调整,经邵阳液压解散清算组与收购人协商后,将收购人尚需预期支付的23,779,496元的款项构成调整为:内退人员费用21,706,692元,代清算组偿还银行债务2,000,000元,72,804元作为清算组其他费用支出。

  维克有限设立后,收购人已于2009年底前将尚需支付的预期支付款项余额付至维克有限,至此,收购人收购款中的现期支付和预期支付两部分均已支付完毕。

  本次收购款项构成的调整及支付义务的全面、有效履行事后得到了《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邵阳市国资委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邵国资复[201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资产收购等事项确认意见的批复》(湘政函(2012)48号)的批复确认。

  收购人于2009年底前支付给维克有限的预期支付款项余额,为维克有限代为支付退养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金等。

  维克有限根据《企业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将款项按月支付给领受人或邵阳人力与社8-3-21会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处,并以国有职工身份的退养人员(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为停止支付的标准。

  同时收购人亦将其所收购的邵阳液压经营性资产全部已投入到维克有限,其中相关资产办理了产权过户和交接手续。

  具体情况见问题1回复“(四)2005年3月增资时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已实际交付至发行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其他出资瑕疵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100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根据《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企业收购协议书》承担1000万元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已由工商银行变更为当时存续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管”),且该笔债务已于2007年向长城资管偿还800万元。

  2009年6月3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双法执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作为实际债务人的邵阳液压已被注销主体资格,不再执行剩余债务的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经访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并经发行人确认,长城资管自上述《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未以发送函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再次申请执行等方式向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相关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粟武洪已出具承诺,若长城资管继续向公司追偿剩余200万元债务,由此可能产生的偿还义务由其个人承担,发行人不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确认8-3-22受让方已经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邵阳市国资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2年1月6日、2012年2月20日出具批复文件,亦作出同样的确认认定。

  据此,本所认为,收购人已经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收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2004年6月维克有限验资依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改制与设立采用“出资资产一次性整体投入,验资分两次完成”而形成:粟武洪等收购人原本商定以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资产、负债等(以下简称“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在《企业收购协议书》签订后旋即开始了筹备设立工作。

  根据《企业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出让方负责在收购协议签订后50日内办理邵阳液压全部产权的过户手续,但由于改制清算前期工作量大,出让方未能及时办理收购范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因此收购人以收购的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为了尽快设立新公司,收购人决定采取“出资资产一次性整体投入,验资分两次完成”的变通方式:即先以支付的部分收购款(协议中约定为现期支付)验资设立维克有限,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待相关资产过户后,再以超过注册资本的净资产价值验资增加注册资本。

  2004年6月,粟武洪、益阳维克等收购人以支付的收购款付款凭据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2004年6月1日,湖南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维克有限设立时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出具了人和验字[2004]101051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依据是益阳维克支付邵阳液压净资产收购款的银行付款单据。

  本所认为,以银行付款单据作为依据验证股东出资形式为2000万元货币资金,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2012年8月29日,邵阳市工商局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形成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确认意见》:“至2009年11月11日止,我局……,8-3-23亦未接到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因其2004年的设立出资行为和2005年的增资行为受到损失的举报或投诉,上述瑕疵不影响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经研究,我局确认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对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的设立出资、2005年的增资、……等不规范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维克有限设立时形式上以支付的收购款验资,但其实质是收购人以收购的价值为4533万元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出资资产已一次性整体到位,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收购人已按收购协议约定基本支付了现期付款金额,虽未按协议约定将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及时过户至收购人,并不影响收购人对相关资产享有的权利。

  第二,收购人自收购协议签订当日即接管了邵阳液压的生产经营,实际占有、使用邵阳液压的整体经营性净资产,并获取相关收益。

  维克有限自成立起也实际占有、使用相关资产,承接了邵阳液压的业务体系,并获取相关收益,故收购人实际已将相关资产全部用于设立维克有限。

  2004年9月,在相关资产陆续按照收购协议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后,收购人即开始准备第二步的验资工作,即将首期验资时已整体投入的经营性净资产的价值4,533万元扣除首期验资款2,000万元的余额验资以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完善工商登记手续。

  至此,收购人通过两个步骤完成了以收购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的工商登记手续,维克有限设立过程中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如下:日期工商部门登记新增的注册资本(万元)实际到位资本(万元)验资依据备注2004年6月15日2,0004,533付款凭证公司设立2005年3月4日3,200-净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本公积合计5,2004,533-产生不实出资667万元8-3-24由此可见,维克有限设立过程中第二次验资时产生了不实出资667万元。

  截至2009年11月11日,维克有限股东已将667万元现金缴存至维克有限银行账户,维克有限2004年6月15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和2005年3月4日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资至5,200万元的资本金已全部到位。

  对维克有限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2012年3月18日,中审亚太出具中审亚太审字(2012)第010098-5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首次增资时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

  2020年4月21日,中审众环出具众环验字[2020]110001号《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对上述复核报告进行了复核确认。

  2012年8月29日,邵阳市工商局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形成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确认意见》,确认维克有限2004年的设立出资、2005年的增资等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亦不会对上述不规范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确认收购人在2004年6月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设立维克有限,在2005年3月以收购的净资产经评估增值后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工商登记的相关要求,但实质是收购人以收购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

  对于增资至5200万元的差异造成出资不实的金额,已由维克有限截至2009年10月31日的股东以现金补足。

  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目前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充实、完整。

  据此,本所认为,维克有限设立时,股东使用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鉴于全体股东实质是以所收购自邵阳液压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且该等出资在维克有限成立时均已全部交付维克有限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邵阳市工商局亦确认对上述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同时,邵阳市政府、湖南省政府确认了上述瑕疵不影响维克有限公司8-3-25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维克有限设立时以收购款付款凭证作为验资依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2005年3月增资时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已实际交付至发行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其他出资瑕疵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2005年3月增资时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权属清晰发行人改制与设立采用“出资资产一次性整体投入,验资分两次完成”而形成,即先以支付的部分收购款(协议中约定为现期支付)验资设立维克有限,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待相关资产过户后,再以超过注册资本的净资产价值验资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2005年3月增资时,实际只是履行了验资程序,出资资产已一次性整体投入。

  针对已一次性整体投入的出资资产,即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2009年2月27日,机冶行管办出具了《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对邵阳液压所出售经营性净资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补充明确和界定。

  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市政函【2011】222号),同意了《情况说明》中明确的邵阳液压出售资产和负债的范围。

  邵阳市国资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2年1月6日、2012年2月20日出具批复文件,亦作出同样的确认认定。

  根据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湘邵)内资登记字[2007]第246号《注销登记通知书》,邵阳液压已于2007年12月5日正式注销。

  自此,作为原权利人的邵阳液压主体资格已经终止,双方不会就上述资产权属问题产生新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8-3-262、2005年3月增资时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已实际交付至发行人根据2004年3月11日机冶行管办与益阳维克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2009年2月27日机冶行管办补充出具的《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资产范围具体划分说明》,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国资委、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认定,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实际交付情况如下:(1)土地使用权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不动产权范围包括邵阳液压厂区所辖规划红线范围内全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定着物及其它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根据《企业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出让方负责办理好原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相应手续”。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2004)政地出字第79号),邵阳市国土管理局将原邵阳液压使用的6宗土地(总面积134418.54平方米)转让给维克有限,出让方式为协议,用途为工业、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邵政土地批字2004第370号),上述6宗土地的转让年限自2004年9月13日开始。

  (2)房屋建筑物根据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邵阳液压改制时的《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权证申请表》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相关资料,原属于邵阳液压所有且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已通过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至维克有限名下。

  (3)其他资产收购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其他产权范围包括:1)原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生产厂区及生活区收购部分的生产性设备、机械器具;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财产;存货、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及其它受让资产的所有权;水、电、气、排污等辅助设备设施的财产所有权。

  2)原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生产厂区办公设备、设施及生活区收购设施内的设备、器具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现有的8-3-27生产技术资料、科研情报资料和图书资料的所有权。

  3)原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无形资产,包括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商业机密等。

  根据机冶行管办出具的《关于车辆的产权情况说明》《关于机器设备的情况说明》等说明文件,纳入湖南湘资源对邵阳液压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范围的车辆、机器设备等相关资产已转让移交给维克有限,其中部分资产完成过户欧博官网下载,另一部分已由维克有限处置或转让给第三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商标查询系统,原登记在邵阳液压名下的第158810号注册商标已于2004年9月被核准转让至维克液压名下。

  经发行人确认,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中的流动资金、专有技术等包含在收购范围中的资产均已实际交付至维克有限,相关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09年5月15日,湖南湘资源出具湘资源评字【2009】第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根据该资产报告的说明,发行人收购邵阳液压所涉相关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车辆、机器设备等均已完成了过户或转移交接手续,实际所有人为维克有限,产权清晰无争议。

  2009年5月25日,邵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邵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对该评估报告予以了核准批复。

  2012年3月18日,中审亚太出具中审亚太审字(2012)第010098-5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首次增资时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确认相关净资产已经全部投入公司。

  据此,本所认为,2005年3月增资时邵阳液压经营性净资产的权属清晰,并已实际交付至发行人。

  3、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其他出资瑕疵情形8-3-282006年3月25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益阳维克将其所持的1,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澳大利亚籍高国钧先生300万元,同日,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08年1月10日,维克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澳大利亚籍高国钧先生将其所持3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粟武洪和毛诗岳各150万元,同日,转让双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并更名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根据当时有效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规定,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根据上述规定,澳大利亚籍公民高国钧受让与转出维克有限股权过程中,维克有限存在未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未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和外商投资8-3-29企业审批登记手续等情形,且维克有限当时工商登记仍为内资企业,未将企业类型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8年1月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结构中不再含有外资成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在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存在未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但未曾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未来该单位亦不会对发行人上述行为进行追溯查处。

  根据邵阳市商务局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的《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发行人未曾办理过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该单位亦未曾对发行人做出过任何行政处罚。

  除上述出资瑕疵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其他出资瑕疵还包括2008年年1月,维克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中实际转让对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公司设立初期股权代持,股权激励引起委托持股等,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公司历次股权变更中的工商登记股东(包括粟武洪、毛诗岳、肖勇、钱巡双、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刘胜刚、宋超平、李顺秋、彭湘贵、蒋晓武、高国钧、肖满吾、益阳维克,以下简称“历史股东”)于2009年12月22日签署了《邵阳维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成立至2009年4月期间所有股东关于公司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动过程的确认意见》(以下简称“《确认意见》”),确认维克有限成立至2009年4月期间的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动过程中涉及到的股权转让行为均线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出具了2011邵罡证字第2918号《公证书》,证明历史股东在《确认意见》上签字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意见》上当事人的印签、签名均属实。

  2011年3月29日,历史股东签署了《追认声明》,确认其对《追认的具体文件目录》中所有由非其本人(第三人)签字的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涵盖(或涉及)8-3-30的全部权利、义务完全予以确认,并承诺将完全遵照《追认的具体文件目录》所涵盖(或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而行事,且上述追认及承诺是无条件的、永久不可撤销的。

  2011年12月28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出具了2011邵罡证字第2919号《公证书》,证明历史股东在《追认声明》上签字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认声明》上当事人的印签、签名均属实。

  2012年3月26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存在名义分公司及股权转让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等问题的确认意见》:公司及前身维克有限部分股权转让价格与工商登记备案价格不一致问题不影响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不会对公司上述事项提出异议或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其他出资瑕疵情形,上述瑕疵均已在申报前予以解决和纠正,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1、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如下表所列示:发行人股东关联关系粟文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粟武洪之弟李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粟武洪配偶之弟周可欣发行人董事周叶青之侄女蒋晓武发行人董事周叶青配偶之弟2、发行人股东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如下表所列示:1)前五大客户8-3-312020年1-9月序号客户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山河智能21.04付向东何清华、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南水北调11.77于合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57岳文彦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4帕尔菲格6.11MartinZehnder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帕尔菲格亚太有限公司5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4.31万国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49.80--2019年度序号客户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南水北调12.47于合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山河智能11.91付向东何清华、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8.23李建宇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帕尔菲格6.44MartinZehnder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帕尔菲格亚太有限公司5华宏科技3.81胡士勇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42.86--2018年度序号客户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南水北调8.83于合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山河智能8.53付向东何清华、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华宏科技7.52胡士勇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帕尔菲格6.68MartinZehnder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帕尔菲格亚太有限公司5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6.62李建宇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计38.18--8-3-322017年度序号客户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南水北调9.86于合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佛山市昭阳液压元件有限公司6.28吕小峰吕小峰、杨指军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6.25李建宇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华宏科技5.15胡士勇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4.67张远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计32.21--注1:上表已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金额;注2:南水北调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北京分局、河北分局渠首分局和天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等;注3: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并计算;注4:帕尔菲格与帕尔菲格起重设备(南通)有限公司合并计算;注5: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2)前五大供应商2020年1-9月序号供应商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山东宏钜9.01唐爱花岳秀龙2无锡余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5.80余园园余园园3无锡冠毅液压机械厂4.76强慰强慰4韶关力宏4.30石梅石梅、王步文5无锡市永丰气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3.18汪陈晨汪陈晨、汪芳合计27.05--8-3-332019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韶关力宏4.93石梅石梅、王步文2山东宏钜4.60唐爱花岳秀龙3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4.16蒋利国蒋利国4无锡余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3.51余园园余园园5江苏武进液压启闭机有限公司3.34沈建明沈建明合计20.54--2018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无锡恒翔摩擦材料有限公司4.91邹福昌邹福昌、许晓峰、沈杨2韶关力宏4.69石梅石梅、王步文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3.93林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4无锡冠毅液压机械厂3.91强慰强慰5山东宏钜3.62唐爱花岳秀龙合计21.06--2017年度序号供应商名称占比(%)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1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5.66林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无锡恒翔摩擦材料有限公司5.33邹福昌邹福昌、许晓峰、沈杨3韶关力宏4.17石梅石梅、王步文4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3.32蒋利国蒋利国5湖南省华美贸易有限公司2.81刘晓刘晓、申强合计21.29--注: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需要合并计算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中不存在与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为同一主体的情形。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查询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资料以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8-3-34与上述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股东是否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1)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1)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晖保荐代表人杨涛、陈佳林项目协办人王峰项目组其他人员邹扬、瞿孝龙、魏权、卢凯2)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丁少波经办律师陈金山、刘中明、谭闷然、傅怡堃3)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永光、杨旭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根据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关于关联关系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股东)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不存在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8-3-3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六)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历次股权转让所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1)新三板挂牌前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缴款凭证、完税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核查,2015年1月27日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前,发行人经历多次股权转让,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1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双清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双清区税务局”)对发行人于新三板挂牌前历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纳税评估,并出具《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列示了维克液压自2004年成立至新三板挂牌前历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情况及税额计算过程,最终确认维克液压相关股东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28,428.40元。

  维克液压及其现有及历史股东在上述过程中均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或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亦不存在因相关行为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新三板挂牌后2015年1月27日,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邵阳邵水西路证券营业部提供的粟武洪个人新三板股票交易《历史成交情况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从发行人挂牌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粟武洪通过股转系统进行的股份买入交易共343.5万股,股份卖出交易共726.5万股。

  根据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及非原始股转让所涉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义务、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1)非原始股转让8-3-372018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第四条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发行人于新三板挂牌后发生的非原始股转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亦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

  2)原始股转让根据相关规定,以2019年9月1日为时间点,该时间点前后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存在差异,具体规定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通知》第三条规定:“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综上,2019年9月1日前,发行人原始股转让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扣缴义务人为股票受让方,不涉及发行人8-3-38代扣代缴事宜。

  2019年9月1日开始,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均由股票交易系统自动代为扣缴,个人在完成股票转让交易时便已同时由交易系统代为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亦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2020年8月26日,双清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列示了粟武洪在维克液压于新三板挂牌后的历次股票交易情况及上述相关规定,并证明除上述相关规定外,不存在其他双清区税务局据以对所辖区域内于2019年9月1日前发生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事项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缴或追缴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双清区税务局确认对粟武洪就其新三板历次股票交易暂免征缴个人所得税,粟武洪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双清区税务局亦不会就此对粟武洪或维克液压进行相关税务处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均已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规定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按要求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增资所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维克有限成立至今共经历3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1)2005年3月,维克有限增资2004年12月28日,维克有限吸收毛诗岳、粟文红、周叶青、范丽娟、李素建、肖勇、刘胜刚、宋超平、钱巡双九人为股东,注册资金由2,000万元增加至5,200万元。

  本次增资的实质是通过增资的方式完成以收购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维克有限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收购人通过增资的方式解除维克有限设立时的委托持股关系,原在工商登记中未具名的实际出资人通过此次增资成为显名的工商登记股东,不涉及应纳税所得,因此本次增资未产生纳税义务,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2)2010年3月,维克液压第一次增资8-3-392010年3月6日,维克液压以增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上海资森。

  上海资森认购520万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5,200万元增至5,720万元。

  由于本次增资不涉及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因此本次增资未产生纳税义务,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3)2011年2月,维克液压第二次增资2011年2月23日,湖南天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圣会检字[2011]006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资本公积余额为36,523,666.51元。

  同日发行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5,720万元增至6,292万元。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2)010098号《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度内资本公积变化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新增股东投入资本所致,其中新增股东投入资本具体情况为上海资森于2010年3月以1690万元对价认购维克液压520万股股份,其中520万元计入股本,剩余1170万元计入因股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

  在上述资本公积余额基础上,发行人于2011年2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572万元,根据中审亚太审字(2012)010098号《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98-3-40年度-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次转增注册资本所用资本公积全部来源于股本溢价类资本公积。

  因此,本次注册资本增加系由股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而来,未产生纳税义务,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过程中均未产生应纳税所得,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分红所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根据发行人有关分红的决议文件、年度报告等文件,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今共经历四次分红,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股利分配日期每10股派现数(含税)每10股送股数每10股转增数2017.7.31.5002018.7.131.5002019.7.164002020.5.2950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再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划扣。

  因此,发行人2017年、2018年分红所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持股超过1年的部分,未产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纳税义务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粟武洪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部分,其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在该部分股票发生转让时依法划扣,未产生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

  8-3-4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该股票发生转让时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依法划扣。

  因此,发行人2019年、2020年分红所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持股超过1年的部分,未产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纳税义务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粟武洪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部分,其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在该部分股票发生转让时依法划扣,未产生发行人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双清区税务局2020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在发行人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历次分红过程中,发行人未产生代扣代缴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本所认。